600150:中国船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声 明
一、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负
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
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及其摘要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
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
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中船集团、中船防务、中船投资、新华保险、华融瑞通、结构
调整基金、太保财险、中国人寿、人保财险、东富天恒、中原资产、工银投资、交银投
资、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国华基金、农银投资、国新建信基金、
中银投资、东富国创、 国发基金已出具承诺函,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中国船舶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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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及其机构经办人员保证中国船舶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相关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本次
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二)法律顾问声明
法律顾问锦天城及经办律师保证中国船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及其相关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本次交易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审计机构声明
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与审
计机构出具的大信审字【 2019】第 1-03893 号、大信审字【 2019】第 1-03892 号、大信
审字【 2019】第 1-03889 号、大信审字【 2019】第 1-03890 号和大信审字【 2019】第 1-03875
号等五个审计报告及大信阅字【 2019】第 1-00019 号备考审阅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 审
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
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未能勤勉尽责
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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