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20-046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250,440,414 股
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5.44 元/股
发行对象、配售股数及限售期:
序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号 (股) (元) (月)
1 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64,766,839 999,999,994.16 6
2 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64,766,839 999,999,994.16 6
3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32,383,419 499,999,989.36 6
4 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9,430,051 299,999,987.44 6
5 西藏万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544,041 239,999,993.04 6
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658,031 179,999,998.64 6
7 法国巴黎银行 10,663,860 164,649,998.40 6
8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安巨星1号 9,371,761 144,699,989.84 6
证券投资基金
9 桭源鑫汇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836,787 120,999,991.28 6
10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772,020 119,999,988.80 6
11 日喀则信瑞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6,246,766 96,450,067.04 6
业(有限合伙)
合计 250,440,414 3,866,799,992.16 -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
产过户的情况。
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涉及有关单位及术语的简称与《中国船舶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释义相同。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或“上市公司”)以 13.14 元/股的价格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集团”)、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投资”)、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投资”)、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投资”)、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华基金”)、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投资”)、国新建信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新建信基金”)、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投资”)、北京东富国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富国创”)、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产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以下简称“国发基金”)购买上述 11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100%股权;向中船集团、华融瑞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瑞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华保险”)、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基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工银投资、北京东富天恒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富天恒”)发行股份购买上述 9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高桥造船”)36.2717%股权和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澄西”)21.4598%股权;向华融瑞通、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资产”)、新华保险、结构调整基金、太保财险、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工银投资、东富天恒发行股份购买上述 9 名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国际”)23.5786%股权和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埔文冲”)30.9836%股权;向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防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广船国际 27.4214%股权。
2、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以15.44元/股的价格向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 11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共发行 250,440,414 股,募集配套资金 3,866,799,992.16 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 年 4 月 4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4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修订稿)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9 年 8 月 7 日和 2019 年 9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和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9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中
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9]631 号),原则同意本次重组及配套融资的总体方案。
5、2019 年 10 月 25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方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组的有关事项。
6、2020 年 2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作出《关于核准中国船舶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 号),核准中国船舶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7、2020 年 3 月 27 日,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预
案》,2020 年 4 月 1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本次修改是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公布的修订
后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最新规定,结合上市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进行的调整,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无需重新提交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发行数量:250,440,414 股。
4、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5.44 元/股。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期的首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各方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15.42 元/股)且不低于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13.14 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5.44 元/股。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866,799,992.16 元。
6、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828,131,992.24 元。
7、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验资情况
2020年7月27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大信验字[2020]
第 1-00107 号),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止,上市公司本次实际
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440,414 股,每股发行价格 15.44 元,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3,866,799,992.16 元 , 扣 除 承 销 费 用 人 民 币
38,667,999.9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3,828,131,992.24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50,440,414.00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后的款项增加
资本公积。
公司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2、股份登记情况
2020年7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
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该证明,中国船舶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办理完
毕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 家认购对象所认购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五)后续事项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六)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