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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3 沪市 东湖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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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30

60013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4 月 28 日拟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四节  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体改委关于成立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号为 91420100300010462Q。

    第三条  公司于 1998 年 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含公司内部职工股 400 万股)。其中 3600
万股 A 股于 1998 年 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400 万公司内部职工股按
有关规定于 1998 年 8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HAN EAST LAKE HIGH TECHNOLOGY GROUP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 1 号东湖高新大楼

          邮政编码:43007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5,564,818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50 年(1993 年 3 月 19 日至 2043 年 3 月 15 日)。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 1%的比例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落实,从公司管理费中列
支。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以振兴民族高新技术产业为已任;建设科技城,服务高新区,以开创一流投资兴业环境为要义。追求效益第一,超前务实,恪守诚信勤俭,精益求精。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科技工业园开发及管理;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资质二级);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通信设备(专营除外)、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建筑及装饰材料的零售兼批发;承接通信工程安装及设计;组织科技产品展示活动;仓储服务;发布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制作;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服务;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移交;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各类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于1993年3月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3)1 号文和武汉市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武证办(1993)18 号文批准发行 6000万股。

  公司于 1996 年 6 月经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武证办(1996)54 号和 61 号
文批准送红股3600万股,及增资扩股24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2000万元。
    1998 年 1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1997)524 号文批准,公
司向社会公众发行 4000 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 16000 万元。

    经 199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999 年公司按 10:6 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股本总数增至 25600 万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103 号文批准,公司以 1999
年末总股本 25600 万股为基数,按 10 股配 3 股的比例实施了公司 2000 年度配股
方案,每股配售价格 12 元。公司新增股份 1959.22 万股,股份总额增至 27559.22
万股。

  经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09 年公司按 10:8 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新增股份 220,473,760 股,股份总额增至 496,065,960 股。
  2012 年 9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40 号文)
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96,308,869 股购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1,882,955 股新股募集该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2 年 11月 16 日公司新增股份 96,308,869 股,股份总额增至 592,374,829
股,2013 年 5 月 15 日公司新增股份 41,882,955 股,股份总额增至 634,257,784
股。

  2017 年 8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97 号)
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25,000 万股。2017 年 12 月 6 日公司新增股份
91,521,737 股,股份总额增至 725,779,521 股。

  2019 年 5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25 号)
批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27,940,452 股购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2,000 万元。

  2019 年 6 月 27 日,鉴于公司实施 2018 年度分红派息而调整本次交易所涉
及发行股份价格和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份发行数量由 27,940,452 股调整为28,022,968 股。

  2019 年 9 月 19 日公司新增股份 28,022,968 股,股份总额增至 753,802,489
股。

  2020 年 5 月 22 日公司新增股份 41,666,663 股,股份总额增至 795,469,152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总股本 795,564,818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其中属于第(三)项情形的,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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