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徐文辉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5 号)批准。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实施完毕,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未实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发布的《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
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163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本次交易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内容
公司拟调整本次交易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发行对象
调整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调整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35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 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二)调整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交易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00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东湖高新总股本的 20%。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交易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2,000万元,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东湖高新总股本的 30%。在该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
则作相应调整。
(三)调整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调整前: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调整后: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的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股份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本次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
(四)调整股份锁定期
调整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配套融资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
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后: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配套融资投资者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配套融资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监管机构对配套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限售期进行调整,则公司对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也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
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公司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未导致新增或减少交易对方,未调整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未变更标的资产,未新增募集配套资金,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情形。
三、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履行的程序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利益。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内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利益。
2、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调整内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风险提示
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亦存在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