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和《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02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 155,000.00 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1,550 万张,期限 6 年。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50,000,000.00 元(壹拾伍亿伍仟万元整),扣承销费用、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2,820,754.72 元(不含税金额)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 1,537,179,245.28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 2021 年 4 月19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25 号)。
以上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时 间 金额(元)
2021 年 4 月 16 日募集资金总额 1,550,000,000.00
减:发行费用 8,000,000.00
2021 年 4 月 16 日募集资金到账金额 1,542,000,000.00
加:2021 年利息收入 19,533,493.90
减:2021 年手续费支出 2,129.81
2021 年使用金额 604,270,160.99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957,261,203.10
加:2022 年度利息收入 22,702,723.65
减:2022 年度手续费支出 2,393.45
2022 年度使用金额 217,848,110.10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762,113,423.20
加:本年度利息收入 20,428,613.12
减:本年度手续费支出 883.14
本年度使用金额 119,704,830.26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662,836,322.92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更加规范、
科学地管理及使用募集资金,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
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本公司在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账号
为 70040078801000001502)、汉口银行江汉支行(账号 048011000174426)、民
生银行武汉分行(账号 619718888)开设了三个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开户行 账 号 余额(元) 备注
浦发银行武汉分行 70040078801000001502 152,125,086.12
汉口银行江汉支行 048011000174426 271,911,866.22
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619718888 238,799,370.58
合 计 662,836,322.92
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949,823,101.35 元,其中投入募
投项目729,823,101.35 元,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208,330,000.00 元,支付发行费用11,670,000.00 元。
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662,836,322.92 元,与实际募集资
金到账金额 1,542,000,000.00 元的差异为 879,163,677.08 元,系投入募投项目729,823,101.35 元,偿还银行借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208,330,000.00 元,支付发行费用为人民币3,670,000.00 元,收到银行利息62,664,830.67 元和扣除银行手续费 5,406.40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情况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该事项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2020 年5月20 日召开的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 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7、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六、期后重大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长沙东湖高新金霞智慧城项目”和“东湖高新合肥国际企业中心项目”剩余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合计 47,306.81 万元(含利息,实际金额以实施变更时的具体金额为准)全部变更投入到新项目,新项目投资总额 80,308.71 万元,由武汉国际智造中心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东湖高新智慧科技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 A2 区项目实施,变更后募投项目投资资金差额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重庆两江新区半导体产业园(一期)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约人民币 14,080.87 万元(含利息,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4 月 9 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4-010)、《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4-011)、《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编号:临 2024-012)、《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编号:临2024-013)、《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4-019)。
公司已完成“重庆两江新区半导体产业园(一期)项目”结项后,将存放在该账户内的节余资金及银行利息 141,931,901.31 元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办理完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分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70040078801000001502)销户手续。上述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就对应账户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