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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27 沪市 金健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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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27:金健米业修订和新增的内控制度(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告日期:2021-10-28

600127:金健米业修订和新增的内控制度(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PDF查看PDF原文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控制度

                      目  录

一、修订制度:

1、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条例......12、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11
3、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内幕交易管理制度......23
4 、 金 健 米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内 部 报 告 制

度......29
二、新增制度:
5、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39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条例

          (2021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公司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条例的制定、原则、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条例由董事会秘书处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且不得有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
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工作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工作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
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刊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司应披露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订、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没有虚假陈述和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
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
接受他人提供的担保或者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反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有关应当披露交易的披露标准及相关要求,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内容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格式指引要求。有关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及相关要求,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7、合并、分立、解散;

  8、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9、权益变动和收购;

  10、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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