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作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拟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加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关于调整铁路专用线租赁价格及续签<铁路专用线租赁合同>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主要是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兰花集团公司下属煤矿煤炭产品,受今年下半年以来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影响,公司为兰花集团代收代付销售煤炭的货款和运费相应增加,公司及时对年初预计金额进行了调整增加。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铁路专用线租赁价格及续签铁路专用线租赁合同事宜,我们认为:由于公司所属四矿铁路专用线为控股股东兰花集团公司所有,公司租用上述铁路专用线是满足煤炭销售铁路外运和生产经营所必须。由于上述租赁费价格于 2011 年确定后已执行多年未做调整,综合考虑物价变化、兰花集团公司向周边其他煤矿收取过轨费价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拟上调租赁费收费标准。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原则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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