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临时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铁路专用线租赁协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经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继续租用公司控股股东兰花集团公司所属望云、伯方、唐安、大阳四矿铁路专用线,并与兰花集团公司签署了为期三年的《铁路专用
线租赁合同》,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2021 年 9 月,兰花集团公司出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山西兰花铁
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铁路专用线进行统一管理。经双方协商,同
意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由兰花集团公司委托其全资子公司山西兰
花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执行铁路专用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 12 月 31 日,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我们认为,本次修改铁路专用线租赁协议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仅是对关联交易主体和合同期限的修改,租赁费价格未发生变化,不会对企业的利益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对铁路专用线租赁合同进行修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