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星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四条 公司证券业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
第六条 各子公司负责本单位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公开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股权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分配股利、送红股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八)公司发行新股等再融资方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回购股份;
(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五)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由于岗位关系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职务关系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能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机构的相关人员;
(五)上述(一)到(四)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六)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信息。
对于外部单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三条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报送未公开信息的,报送人应当在对外报送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证券业务与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将向外部单位报送的未公开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报送人应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做出公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活动,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机关
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证券业务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卫星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办字[2020]8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