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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18:中国卫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30

600118:中国卫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卫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参见《公司章程》规定)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用于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附表 1)通知董事会秘书,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的应当提前二十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果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公司在其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区间段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减持时间段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者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所申报的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在接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托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者部分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附表 2),公司将在接到报告后的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以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离任的,应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个人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其在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证券业务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卫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证字[2009]67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申请表

姓名                              填表时间

职务                              变动情况    □增持  □减持

                          详细情况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

  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股份拟变动的日期、 数量

    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
确认签名:
公司核查意见:
 证券业务与法律事务部

                      签名                日期

    董事会秘书

                      签名                日期

附表 2: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情况通知书

姓名                                填表时间

职务                                变动情况  □增持  □减持

详细情况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
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价格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本次股份变动的原因
确认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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