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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1-10-16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0月14日,在上海汽车工业大厦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届第三次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同意尤石木梁先生因工作变动辞去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请求; 
  2、聘任赵凤高先生为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尤石木梁先生在担任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带领经营班子勤奋工作,使公司经营业绩稳步增长。对此,董事会表示感谢。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5日 

  附:赵凤高先生简历: 
  赵凤高先生简历: 
  赵凤高,男,汉族,1950年7月出生,大专学历,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上海内燃机油泵厂技术科长、规划引进办主任、龙华分厂厂长、汽车空调分厂厂长、上海易初通用机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曾获“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优秀企业家”、“上海市工业系统先进个人” 和“上海市心系职工好领导”等称号。并任中国机械工业管理协会软件专业管理委员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由他研究提出并成功实践的“人人成为经营者”企业管理模式,获“国家重大管理创新成果奖”。2001年10月14日起任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本人作为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与所任职公司之间的关系,特作声明如下: 
  1、本人没有与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任责人员直系亲属关系和主要社会关系。 
  2、本人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也不是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3、本人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0%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也不是在上述单位任职人员的直系亲属。 
  4、本人最近一年内不曾是前三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5、本人不曾是为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及全部情况均在2001年4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中国证监会可依据上述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担任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郭孔辉 
                                     声明地点:中国 上海 
                                      声明时间:2001年9月21日 
                                    见证律师:陆琛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声明 

  本人作为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与所任职公司之间的关系,特作声明如下: 
  1、本人没有与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的任责人员直系亲属关系和主要社会关系。 
  2、本人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也不是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3、本人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0%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也不是在上述单位任职人员的直系亲属。 
  4、本人最近一年内不曾是前三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5、本人不曾是为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及全部情况均在2001年4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陈述或误导成份。中国证监会可依据上述声明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人是否担任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仲礼 
                                         声明地点:中国 上海 
                                      声明时间:2001年9月21日 
                                            见证律师:陆琛 
                                        日期:2001年9月21日 
                                           日期:20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