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具体情况,审核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后,对此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的工作需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公司对于审计服务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正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大华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具有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慧德 李雪宇 金祥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