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子公司拟与金州电力等相关方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及《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针对《关于公司子公司拟与金州电力等相关方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拟与贵州金州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州电力”)及其相关方就保理合同纠纷达成和解意向并签订《调解协议》,主要是综合考虑公司资金面、经营等情况,尽快收回应收款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本次事项。
二、独立董事针对《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次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工投集团”)拟向公司提供 9,30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云南工投集团以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公司提供借款,且无需公司提供抵押和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张慧德 李雪宇 金祥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