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1、经审阅人员履历,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未有受到监管部门惩戒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历与专业技能,符合与其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3、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二、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
乔延江 谭红旭 王桂华 王 钊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