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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81: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1-10-29

600081: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
形式。

  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董事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酬薪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酬薪与考核委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
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形式为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时董事会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应符合如下标准:

  (一)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二)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立即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准备

  (一) 董事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董事会秘书汇总拟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议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初步审核议案是否符合要求。议案经董事长审阅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 董事会秘书应于会前做好各项会务安排,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各董事。

  (四) 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专门人员临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必要的会议资料。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在
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数据送达所有董事。

    第十九条 董事会可就其认为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
召开董事会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的召开


  (一)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形下,董事应当将书面签字确认后的决议和表决票在规定时限内传真至董事会办公室。

  (二)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经理与非董事担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3、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二)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议案的审议

  (一) 董事会召开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应逐项表决。

  (二)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三)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方案、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听取和询问有关情况说明或听取有关意见,以利正确做出决议。

  (四)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五)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过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六)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七)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2、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3、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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