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1 证券简称:东风科技 公告编号: 临 2021-055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补充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
露了《东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53 号)。
公司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原条款 修订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壹仟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0,418,905
百伍拾陆万元。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研究、开发、采购、制造、销售汽车仪表系 研究、开发、采购、制造、销售汽车仪表系统、饰件系统、制动系统、供油系统产品, 统、饰件系统、制动系统、供油系统产品,GPS 车载导航系统部件及车身控制器等汽车 GPS 车载导航系统部件及车身控制器等汽车电子系统产品;汽车、摩托车及其它领域的 电子系统产品;汽车、摩托车及其它领域的传感器及其他部件产品、塑料零件、有色金 传感器及其他部件产品、塑料零件、有色金属压铸件的设计、制造和销售,自营和代理 属压铸件的设计、制造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涉及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
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356 万股,公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0,418,905 股,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1356 万股,其中 均为普通股。
东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381.4 万股,其他公众股股东持有 10974.6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二)要约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内转让给职工。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除其职务。 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或本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
略、提名、酬薪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酬薪与考核委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