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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1-11-01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31日在本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6602.72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6602.723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00年配股预案有效期限的议案》。 
  公司2000年配股预案的有效期延长到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配股相关事宜,配股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证券从业律师姜省路见证,认为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特指派姜省路律师对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二OO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为贵公司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均具有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公司第三届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召集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于2001年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通知全体股东,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徐祗祥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有对该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01年10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有效的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它成员为贵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贵公司特邀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议程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由监事和股东代表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程序均合法有效。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姜省路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0月31日在本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6602.72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4%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以 6599.6931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股份的99.9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00年配股价格的议案》. 
  决定将公司2000年配股议案“配股价格及配股价格的定价方法”中的“配股价格拟定为每股18-24元”修改为“根据本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以配股股权登记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平均值为基准价格,将该基准价格的70%-90%作为配股价格区间(具体价格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配股价格的定价方法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证券从业律师姜省路见证,认为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10月31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一致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经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任松国先生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 
  二、为支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潍坊青鸟华光电池有限公司的发展,公司决定为该公司从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市市北支行贷款三千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三、本公司获得中国光大银行青岛市分行壹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具体贷款额度,公司将视生产经营需要予以确定。 
  特此公告 

                   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简历: 
  任松国先生,36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潍坊计算机公司经理办公室秘书,潍坊华光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部副主任、主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等职。现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