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6 证券简称:中国医药 编号:临2013-032号
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或“本公司”)换股吸收
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方药业”)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申报
公告已于2013年6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本提示性公告仅对收购请求权相关
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建议。
?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为20.29元/股,该价格系审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的
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2年5月5日)前20个交易日的中国医药A股股
票交易均价,即20.74元/股,扣除自该定价基准日以来的分红调整后的价格(本
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和2013年5月15日实施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和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别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
税)和3.50元(含税))。2013年6月4日(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
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20.73元/股,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东将以20.29元/
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敬请异议股东注意风险。
?收购请求权实施股权登记日:2013年6月6日。
?申报主体:在本公司2012年9月27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
对《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反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
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本次收购请求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13年6月6日)
收市时登记在册的,且在申报时间(即2013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14日)
履行有效申报程序的本公司异议股东。非异议股东申报无效。
?申报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本公司不提供现场申报方
式。
?申报时间:2013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14日(连续三个工作日)的上午
9:30-11:30、13:00-15:00,期间本公司股票停牌。
?申报代码:706025
?申报简称:医药现金
?申报方向:申报卖出;“申报买入”为无效申报。申报有效期内,当天可以撤单,
次日开始不得撤回。
?投资者应当核对持有的异议股份数量,申报的非异议股份数量将在申报结束后
继续被冻结,直至收购请求权实施完毕后解冻。
?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由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通用技术集团”)向本公司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详情,应阅读本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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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
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
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全文及相关文件。
?本公告仅对收购请求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申报行使收购请求
权的建议。
一、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申报基本情况
1.异议股东
异议股东系指在本公司2012年9月27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
对《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
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反对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
份直至本次收购请求权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13年6月6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股东。非异议股东的申报无效。
股东大会投出有效反对票的异议股份合计数为6,050,793股。
2.申报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本公司不提供现场申报方式。
3.申报时间
本公司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申报时间为2013年6月7日至2013年6月14日
(连续三个工作日)的上午9:30-11:30、13:00-15:00,期间本公司股票停牌。
4.申报代码:706025
5.申报简称:医药现金
6.申报方向
申报方向为申报卖出;“申报买入”为无效申报。申报有效期内,当天可以撤单,
次日开始不得撤回。
7.行权价格
本公司A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为:20.29元/股。
8.申报有效数量的确认
(1)本公司异议股东申报收购请求权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异议股东在本公司2012年9
月27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对《关于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
换股吸收合并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反对本次换股吸
收合并事项并且一直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本次收购请求权实施股权登记
日(即2013年6月6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份数量,并剔除被司法冻结、设定质
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后的股份数量。
(2)根据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中国医药异议股东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下述两者中的最低值:(a)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b)自中国医药审议
本次吸收合并交易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中国医药异议股
东持有中国医药股份的最低值。
(3)2012年9月27日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至收购请求权申报日期间异议股东发生持
股变动的,如持股变动未导致异议股东在此期间任一时点的持股数量低于有效反对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