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200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在宁波戚家山宾馆召开。公司现有董事10名,实到董事8名,董事张元荣、张乐鸣因故未出席会议,分别委托董事高勇、陈一红表决,4名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过讨论通过如下决议:
一、决定将本公司持有的占宁波联合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注册资本5%的出资额,按每份出资额1.80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和经营骨干。以2002年8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宁波永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该公司的每份净资产为人民币1.79元。在此基础上,同意按每份出资额1.00元的价格,与其他股东共同按出资比例将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从现在的5000万元增加到10000万元。增资后,公司持有的股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85%。
转让和增资前后,宁波联合建设开发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转让及增资前 转让后 转让及增资后 新增投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 出资额 占注册资 出资额 占注册资 入资金
(万元) 本比例(%) (万元) 本比例(%) (万元) 本比例(%) (万元)
宁波联合 4500 90 4250 85 8500 85 4000
该公司经营 500 10 750 15 1500 15 1000
层及骨干
合计 5000 100 5000 100 10000 100 5000
此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二、决定修改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具体修改内容为:
(一)原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承办者和执行人。负责按本规则要求,及时提出信息披露意见,根据授权作好信息披露工作。”修改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承办者和执行人,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收集工作,负责按本规则要求,及时提出信息披露意见,根据授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原第三十三条后面增加一条,内容为:“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交易所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工作,及时掌握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则和临时性要求。”原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依此类推。
三、备查文件:
1、 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评估报告书
2、 宁波联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
3、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