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就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具有指导和促进作用,执行该办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应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应具备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
(三)《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保证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实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