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真实、准确、客观、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力争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协助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建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积极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平等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特别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充分考虑公司和投资者的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五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总体统筹、协调和安排。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财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内部设置专门岗位和人员,履行和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相关工作,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经营例会、战略研讨会、预算编制会等公司的各项会议,以及向其他职能部门和所投资企业查询有关经营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以全面掌握公司情况,为投资者提供准确、适当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可将公司简介、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公司相关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分、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应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和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三)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协调能力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相关报告及稿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使用要求、保存期限等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