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2021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结合《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风控与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风控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本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原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
(二)聘用或解聘承担公司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及对公司聘用或解聘前述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先认可权;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的权利,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应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应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注明“委托某某独立董事代为签署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字样。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主动关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有权向公司进行书面质询,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公司未能应独立董事的要
求及时说明或者澄清的,独立董事可自行采取调查措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相关主体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