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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9:四川路桥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年12月修订版)

公告日期:2021-12-07

600039:四川路桥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2021年12月修订版) PDF查看PDF原文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1 年 12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兼
任公司董事的总经理为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
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离任董事同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和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投资部等相关部门为业务牵头部门,应当配合委员会的工作,按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和信息,为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协助和条件;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筹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四)董事会授予的与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相关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部等牵头部门应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提案及相关事项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或投资目标的基本情况以及拟签署的协议、章程
(若有)等资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投资部等相关部门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和审议,将形成的决议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的,应当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应当召开之日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按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相关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表决。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通知的方式包括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可不受本条第二款委员会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委员会对所议事项做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通讯方式或者现
场会议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采用电子签名。
    第十五条 投资部等相关部门可列席委员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会会议的议案、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对于不能形成决议而又需董事会
审议的议案,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分歧并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基于筹备、参加、列席委员会会议而知晓未
经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所有人员,应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否则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对本制度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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