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高速”)拟向深圳市三木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九番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张旭辉、诺球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云亚峰、杨海燕、黄国昊、张黎君、叶培锋、熊胜峰、黄日红、张建辉合计12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三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智能”)100%股权,并向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发原驰·楚天高速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天安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稳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三友正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绍山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三木智能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通信及相关终端产品软件、手机、电子元器件的研发与销售,主要从事平板电脑、手机、车联网及智能家居及相关软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业务,三木智能行业归类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C 制造业”下“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电子设备制造业”大类。
在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楚天高速未发生重大资产交易情况,即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累计计算范围的事项。
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