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于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有关文件资料。鉴于百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集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为公司关联法人,该等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分别给予百联集团、国泰君安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30亿元、人民币246亿元,授信期限1年。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日常银行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按公平原则协商订立。相关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3.本次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 喆张 鸣袁志刚蔡洪平 吴弘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