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联席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李征 陈坤 刘志勇
邱赞忞 谭秀训 杨靖川
刘磊
全体监事签名:
韩陆 石晴晴 刘桥宇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郭庆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1
目 录 ...... 2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5
三、本次发行概要...... 6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8
五、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15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18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18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19
第三节 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1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2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23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24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25
发行人律师声明...... 26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27
验资机构声明...... 28
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2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0
一、备查文件...... 30
二、查询地点...... 30
三、查询时间...... 30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挖金客、发行人 指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师、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本次以简易程 指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Walue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51 号 1 幢 408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301380
中文简称:挖金客
法定代表人:李征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6,800 万元
董事会秘书:刘志勇
联系电话:010-62980689
邮箱:wjk@waluer.com
网站:http://www.waluer.com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五金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家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针纺织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软件销售;5G 通信技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字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网络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市场营销策划;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票务代理服务;销售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珠宝首饰零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上市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2023 年 4 月 10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3、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2023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审核程序
1、2023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北京挖金客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3〕613号),本次发行申请被深交所受理。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本次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2023 年 10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挖金客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32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2023 年 10 月 27 日,本次发行获配的 5 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的全
额资金汇入东吴证券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2023 年 10 月 3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100Z0042
号),截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止,东吴证券收到本次发行获配的 5 名发行对象
认购资金总额 78,399,969.36 元。
2023 年 10 月 27 日,东吴证券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
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容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 年 10 月 31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3]100Z0043 号),截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挖金客向 5 家特定投资者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925,816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8,399,969.36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5,521,823.0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878,146.27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925,816.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70,952,330.27 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三、本次发行概要
(一)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925,816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 1,925,816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代销。
(四)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 年 7月 10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不低于 40.71 元/股。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