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 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 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 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51 号 1 幢 40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发行人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700 万股,本次发行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34.78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9 月 30 日
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8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2 年 9 月 28 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正文的全部内容。
一、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已就股份限售安排、稳定股价、股份回购、欺诈发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利润分配、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等事项作出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之“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二、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全文,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
(一)行业整体风险
1、《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实施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风险
2020 年 8 月 31 日,工信部就《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
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监管机构对于发送商业性短信取得用户同意的要求由来已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发送商业性短信息需经过用户同意的监管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而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管理”中对商业性短信息的业务经营作了具体规定,在现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对相关监管措施作了细化,新增的内容主要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现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 新增监管要求
有规定 规定
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未 用户未明确同意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 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 视为拒绝,任何组织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 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 或个人不得向其发送
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 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 商业性短信息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现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 新增监管要求
有规定 规定
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 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
其发送。 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 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
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商业
性短信息的类型、频次和期限等信
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
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
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者
相似的短信息。”
第十七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应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
无 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 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
接收,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 少五个月
少五个月。”
第十八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十九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码号用 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用于发送业务 途,不得将用于发送业务管理 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不得 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用于发 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
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 送商业性短信息,无正当理由 制
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
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
第二十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 第十九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业性短信息,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 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息的,
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信息告知 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标注通过 在短信息中注明短信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用户拒绝 其服务发送短信的组织或个人 息内容提供者的联系
接收短信息设置障碍。” 的名称、联系电话,提供便捷 电话
第二十一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短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 信息告知用户,不得以任何形
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 式对用户拒绝接收设置障碍。”
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
根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七)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是指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或电话”。公司移动信息化服务分为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其中行业营销类短信业务中发送的短信属于商业性短信息,需符合上述新增监管要求。
由于公司移动信息化服务中的行业营销类短信属于商业性短信息,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生效,可能导致行业营销类短信的需求减弱。因此,公司以“验证通知类短信收入保持 2021 年收入额不变,行业营销类短信收入受政策影响有所下降,毛利率保持 2021 年毛利率不变”为前提,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生效后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验证通知类短信保持 2021 年收入额不变,行业营销类短信收入下降 20%
收入分类 2021 年收入 增长率 毛利率 2022 年预 2022 年预 较2021年毛
计收入 计毛利额 利额变化
验证通知类 19,536.01 - 8.78% 19,536.01 1,715.26 -
行业营销类 28,520.84 -20.00% 18.49% 22,816.67 4,218.80 -
小计 48,056.85 - - 42,352.68 5,934.06 -15.09%
验证通知类短信保持 2021 年收入额不变,行业营销类短信收入下降 50%
收入分类 2021 年收入 增长率 毛利率 2022 年预 2022 年预 较2021年毛
计收入 计毛利额 利额变化
验证通知类 19,536.01 - 8.78% 19,536.01 1,715.26 -
行业营销类 28,520.84 -50.00% 18.49% 14,260.42 2,636.75 -
小计 48,056.85 - - 33,796.43 4,352.01 -37.73%
注:验证通知类和行业营销类的毛利率假设参照 2021 年对应业务毛利率确定。
根据上表,公司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测算,在行业营销类短信收入变动为-20%和-50%的情形下,公司 2022 年移动信息化服务的毛利额较 2021 年将分别变动为-15.09%和-37.73%。根据以上估算与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可能对公司行业营销类短信业务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未来随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实施,若公司下游客户的用户数量出现下降,可能导致其对于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