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86.SZ 证券简称:超达装备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四年六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激励计划“第一章 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
一、本激励计划由本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2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325.78万股的3.41%。其中首次授予217.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9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6.80%;预留 33.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4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3.20%。具体授予情况如下: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的 1.7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50.00%。其中,首次授予 108.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的1.4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43.40%;预留 16.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的 0.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6.60%。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的 1.7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50.00%。其中,首次授予 108.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的1.4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43.40%;预留 16.5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股本总额的 0.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6.6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95元/股,预留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一致。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 息等事 宜, 限 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1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含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归属,每次权益解除限售/归属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明......1
特别提示......2
目 录......5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2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3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36
第九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40
第十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43
第十一章 附则......4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超达装备/公司/本公 指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
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有资格获得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含外籍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
或回购/作废失效的时间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足的条件
归属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本激励计划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
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 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