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38 证券简称:华研精机 公告编号:2024-037
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研精机”)实际控制人包贺林先生、温世旭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双方于2024年12月1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的背景情况
2018年1月1日、2020年5月27日,包贺林先生、温世旭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董事、股东权利时保持一致做出了约定,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鉴于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三年之日止,目前该等协议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协议双方于2024年12月1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12月15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贺林先生、温世旭先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4,293,240股,均占公司总股本的28.58%,两人通过广州市葆莱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旭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公司7.14%和7.14%股权,两位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本公司71.44%的股权。
二、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包贺林
乙方:温世旭
(以下将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甲方、乙方作为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下称“原协议”),就双方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上保持一致行动做出了约定;
根据原协议的约定,原协议有效期将于公司上市满三年之日起失效。
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原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延期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1.双方一致同意原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再延续一年,即原协议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12月15日。
2.原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乙方仍然应该按照原协议的以下规定,在董事会和股东会上保持一致行动。
第一条:双方同意,双方在担任公司董事或作为公司股东(直接股东或间接股东)期间,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案、表决中,对每一议案统一投出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保持一致意见、一致表决、一致行动。
第二条:一方需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应当提前告知本协议另一方并事先就议案内容与另一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果另一方对议案内容有异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均应当做出适当让步,对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直至双方共同认可议案的内容后,再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议案。
第三条:双方应当在公司每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先行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拟审议议案进行协商,确定一致意见并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中按照事先协商一致的意见行使股东权利,执行一致行动。
第四条:对于拟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若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如出现其他方提交的提案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在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时,双方将均投反对票。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原协议其他条款不变,对双方继续有约束力。
4.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包贺林先生、温世旭先生。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 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华研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