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关于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戎美股份”、“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本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运作流程
(一)本机构项目审核流程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反馈意见答复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注册批文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所有由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
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1、项目组经过前期尽职调查后,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向本机构投资银行部
业务发展委员会申请立项,并提交了立项申请材料。
2、投资银行部业务发展委员会收到立项申请后,协调各部门委派的 7 名立项委员对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立项委员出具了书面反馈意见。
3、项目组对立项委员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后,立项委员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且经投资银行部管理层同意后,本项目正式立项。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1、项目组构成及进场工作的时间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由一名项目负责人、两名保荐代表人、一名项目协办人和
4 名其他成员组成项目组,具体负责项目执行工作。项目组于 2018 年 6 月开始
与发行人接触,并进行了初步尽职调查;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组于 2019 年 11月正式进场工作。
2、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1)针对发行人主体资格,项目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减资协议、股权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等文件资料;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
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2)针对发行人的规范运行,项目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走访了相关政府部门;查阅了发行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投资、担保、资金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管理层对内控制度的自我评估意见和会计师的鉴证意见;向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了访谈;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3)针对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项目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等法规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审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变动、主要产品价格变动和销量变化、财务指标和比率变化,与同期相关行业、市场和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主要银行借款资料、股权投资相关资料、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仲裁、诉讼相关资料、主要税种纳税资料以及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资料,并走访了银行、合资方、税务、海关等部门;就发行人财务会计问题,项目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审计师进行密切沟通,并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
针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项目组通过查阅行业研究资料和统计资料、咨询行业分析师和行业专家意见、了解发行人竞争对手情况等途径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分析和独立判断,并就重点关注的问题和风险向发行人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4)针对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完善情况,项目组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和股东回报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协助发行人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制定了《中长期分红规划》,督促发行人注重提升现金分红水平和对股东的回报。通过上述尽职调查,本机构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和决策机制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有关的利润分配政策和《中长期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针对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项目组按照《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取得了发行人法人股东的工商档案或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谈了发行人和相关股东主管人员;核查了相关股东说明、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基金备案证明;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通过上述尽职调查,本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6)针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项目组按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43 号)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取得了容诚出具的《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1]201Z0145 号),将发行人 2021 年 1-3 月主要财务数据和业绩情况进行同期比对,并分析变动原因;对发行人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主要会计科目的变动原因及其影响。通过上述尽职调查,本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3、项目组成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发挥的主要作用
(1)保荐代表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发挥的主要作用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过程中,本机构保荐代表人于 2019 年 11 月开始,通
过现场考察、核查书面材料、与相关人进行访谈、参加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定期召开的项目例会和重大事项专题会议等多种方式,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了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代表人通过勤勉尽责的尽职调查工作,发挥了总体协调和全面负责的作用。
(2)项目组其他成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发挥的主要作用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协办人孙树人协助保荐代表人全程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工作,主要包括现场考察、核查材料、相关人员访谈、参加会议讨论等;项目组成员洪光具体负责法律相关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组成员聂轩具体负责业务相关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组成员白杨、童俊豪具体负责财务相关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组成员在各自的上述职责范围内,认真负责的配合保荐代表人完成了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执行工作。
(四)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内部审核的主要过程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立项后,投资银行部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了质控小组,对项目执行进行日常审核和质量控制;内核部组建了内核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项目执行期间,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密切关注和跟踪重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具体如下:
2019 年 12 月,对项目辅导备案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019 年 12 月—2020 年 4 月,对项目辅导过程文件进行跟踪审核;
2020 年 5 月 26 日—2020 年 5 月 29 日,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2020 年 6 月,向项目组反馈对全套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2020 年 6 月 6 日,投资银行部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召开初审会讨论
该项目,对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