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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11-10

鸿富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曾瑜律师、杨展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08)(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司相关公告已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0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创新工业园17号A栋厂房101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张定概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70,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5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42,940,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5675%。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股份数45,010,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0180%。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1年11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关于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以借款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00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0%;
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07%;反对 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93%;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借款方式将募集资金投向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00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1%;
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584%;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1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005,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3%;
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2%;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00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
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819%;反对 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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