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鸿富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鸿富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43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5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人民币
96.66 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44,99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1,347.96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划至
公司指定账户。2021 年 10 月 13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656 号)。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额
1 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料与智能设备项目 53,308.87 53,100.00
2 工业自动化装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6,781.35 16,700.00
合计 70,090.22 69,800.00
三、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且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进行了投入。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
及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711 号)。
公司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
合计为人民币 467.67 万元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及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计为人民币 8,320.24 万元的自筹资金,两项合计共人民币 8,787.9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 截至 2021 年 10 本次拟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资金投入额 月 25 日自筹资 换金额
金已投入金额
1 鸿富瀚功能性电子材 53,308.87 53,100.00 8,232.76 8,232.76
料与智能设备项目
2 工业自动化装备生产 16,781.35 16,700.00 87.48 87.48
基地建设项目
合计 70,090.22 69,800.00 8,320.24 8,320.24
(二)发行费用以自筹资金支付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 13,642.04 万元,截
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467.67
万元(不含税),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467.67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金 自筹资金已投 本次拟置换金
号 额 入金额 额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11,599.20 - -
序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金 自筹资金已投 本次拟置换金
号 额 入金额 额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50.00 320.75 320.75
3 律师费用 528.00 141.51 141.51
4 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59.43 - -
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5.40 5.40 5.40
合计 13,642.04 467.67 467.67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发行人可以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实施上述项目,待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按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8,320.24 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67.67 万元,共计 8,787.91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8,320.24 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67.67 万元,共计 8,787.91 万元。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711 号),并认为:
鸿富瀚管理层编制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鸿富瀚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2021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