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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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与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上市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中国以外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鸿富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鸿富瀚有限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
本次上市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本次发行与上市 指 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指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与上市编制的《招股说
明书》(注册稿)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审计报告》 指 “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206号”《审计
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验资报告》 指 “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656号”《验资
报告》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与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所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正文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2020年9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于2020年9月17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与上市有关的议案。
2021年8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等议案,以上议案经2021年9月1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上市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充分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1年4月8日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2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21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申请。
(三)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
2021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43号),同次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深交所同意股票上市交易
2021年10月18日,深交所出具《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1016号),同意发行人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鸿富瀚”,证券代码为“30108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与上市已获得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同意、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以及深交所同意其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通知。
二、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由成立于2008年2月13日的鸿富瀚有限按照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1月29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发起人股东为张定武、恒美国际有限公司、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定概和丘晓霞。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发行人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71880010T的《营业执照》,经核查,发行人历年均已通过了企业法人工商年检及/或公示了企业年度报告。发行人自鸿富瀚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鸿富瀚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
(三)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及其前身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历年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后确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的实质
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一)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2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43号),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符合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本次发行与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发行结果公告》及《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5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符合《证券法》四十七条和《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已向深交所提出了上市申请并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了相关文件,发行人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