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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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释 义...... 3
引 言...... 8
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8
二、本所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9
三、律师声明...... 10
正 文......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7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4
八、发行人的业务...... 4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5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8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9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0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0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1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1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2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26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28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28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发行人/鸿富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鸿富瀚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股份改制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指 张定武、恒美国际有限公司、张定概、丘晓霞、深圳市瀚卓
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 5 名发起人股东
共同实际控制人 指 张定武、丘晓霞
恒美国际 指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瀚卓实业 指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鸿富瀚浩 指 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东莞鸿富瀚 指 东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淮安鸿富瀚 指 淮安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苏州鸿锦瀚 指 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秦皇岛鸿富瀚 指 秦皇岛鸿富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梅州鸿富瀚 指 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鸿富瀚 指 香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美国鸿富瀚 指 USA Hongfuhan Technology Co., 系发行人通过香港鸿富瀚
在美国设立的全资二级子公司
鸿富瀚软件 指 深圳市鸿富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嘉颖新材料 指 梅州嘉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梅州市鸿富瀚新材料有
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烨德实业 指 烨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淮安鸿锦豫 指 淮安市鸿锦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龙华分公司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松岗分公司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
塘厦分公司 指 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注销
江阴分公司 指 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注销
股票 指 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招股说明书》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审计报告》 指 [2020]第 ZA15442 号” 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0]第 ZA15444 号”《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起人协议》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订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2号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
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募投项目 指 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近三年一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6 月
报告期 指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公司”、“鸿富瀚”)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