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4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4/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录
释 义 ......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1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3
四、发行人的设立......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7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9
八、发行人的业务......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1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4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2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4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发行人/鸿富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鸿富瀚有限 指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
29日股份改制为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 指 张定武、恒美国际有限公司、张定概、丘晓霞、深圳市
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5名发起人股东
共同实际控制人 指 张定武、丘晓霞
恒美国际 指 恒美国际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瀚卓实业 指 深圳市瀚卓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鸿富瀚浩 指 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东莞鸿富瀚 指 东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淮安鸿富瀚 指 淮安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苏州鸿锦瀚 指 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秦皇岛鸿富瀚 指 秦皇岛鸿富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
梅州鸿富瀚 指 梅州市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鸿富瀚 指 香港鸿富瀚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美国鸿富瀚 指 USA Hongfuhan Technology Co., 系发行人通过香港鸿富
瀚在美国设立的全资二级子公司
鸿富瀚软件 指 深圳市鸿富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嘉颖新材料 指 梅州嘉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梅州市鸿富瀚新材
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烨德实业 指 烨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淮安鸿锦豫 指 淮安市鸿锦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龙华分公司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松岗分公司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松岗分公司
塘厦分公司 指 东莞市鸿富瀚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塘厦分公司,已于
2020年9月8日注销
江阴分公司 指 苏州鸿锦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于2019年11月
26日注销
股票 指 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招股说明书》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审计报告》 指 [2020]第 ZA15442 号” 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审计报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0]第 ZA15444 号”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起人协议》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修订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则》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2号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募投项目 指 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近三年一期 指 2017年、2018 年、2019年和 2020年 1-6月
报告期 指 2017年 1 月 1日至 2020年 6月 30 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鸿富瀚”或“上市公司”)与本所签署的《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担任鸿富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