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康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2 号)同意注册,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行 价格为 人 民币 21.44 元, 募集 资金 总额 为
428,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8,222,641.5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70,577,358.45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事务
所”)已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大信验字[2021]第 1-1001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37,057.74 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
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50,135.35 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044.73 3,780.00
2 全国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及升级项目 16,090.13 9,277.25
3 总部房产购置项目 12,000.49 12,000.49
4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12,000.00
合 计 50,135.35 37,057.74
公司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系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是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加强对相关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结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结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进行调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的募集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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