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5 证券简称:亚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江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日(星期五)下午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8层808亚康股份第一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下午3:00。
6.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8,831,8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3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8,823,5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2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8,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4%。
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24,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7%;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241%;反对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97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24,5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6%;反对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482%;反对 7,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7.95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谭清律师、赵莹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