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2021 年 10)》原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2 年 3 月)》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愿景:成为行业领先、受人尊敬的新材料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愿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发行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其利用他人账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带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一款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如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公
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第六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午 3:00。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