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2022 年 4 月)》原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 年 6 月)》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并公告: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
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本章程第八十九条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
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
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
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八)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
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
章并签署日期。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向董
第五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理由并公告。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
日下午 3:00。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深交所的交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