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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林祥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1〕 第 171 号
林祥:
2021 年 10 月 14 日晚间,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万事利)披露的《关于股东持股比例达到 5%的提示性公告》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 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10 月买入万事利股票 666 万股、 45 万股。截至 10 月 14 日
收盘,你持有万事利股票 711 万股,占万事利已发行股份的 5.28%。
你在拥有权益达到万事利已发行股份的 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也未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入万事利股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
修订)》 第 1.4 条、 第 2.3.10 条的规定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4.1.2 条的规定。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 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及
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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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