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本次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杭州万事利丝绸数码印花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是募投项目实施建设需要,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本
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 李有星、洪 瑛、邢以群、朱良均
202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