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9 证券简称:中集车辆 公告编号2022-004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聘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本集团”)于2022年1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王柱江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毛弋女士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王柱江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聘任毛弋女士为公司副总裁。以上人员任期三年,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之日起生效。王柱江先生、毛弋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一。
鉴于公司执行副总裁兼中国业务首席运营官孙春安先生的任期已于2021年12月6日届满,公司不再续聘其为执行副总裁兼中国业务首席运营官职务。离任后,孙春安先生仍在本集团担任其他职务。孙春安先生通过深圳市龙源港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A股股份约67.37万股,其离任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详见附件二)。孙春安先生的离任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公司对孙春安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致以衷心谢意。
特此公告。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王柱江先生,58 岁,196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
理硕士。王柱江先生于 2007 年 3 月至 2021 年 5 月担任公司下属子公司芜湖中集
瑞江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于 2021 年 6 月至 2021 年 11 月担任公司核心战略发
展项目高级副总裁,于 2021 年 12 月至今担任本集团“强冠”业务集团筹备组组长。王柱江先生现任芜湖瑞江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
截止本公告日,王柱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王柱江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或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王柱江先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或被司法机关、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经查询,王柱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王柱江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毛弋女士,47 岁,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香
港大学,拥有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
毛弋女士于加入本集团前,自 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6 月于深圳前海股份有
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自 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1月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战略发展部及集装箱营运事业部业务助理。
毛弋女士于 2002 年 1 月起正式加入本集团,先后在本集团担任多个职位:
自 2002 年 1 月至 2010 年 9 月,毛弋女士担任公司销售助理兼总经理行政助理;
自 2010 年 9 月至 2018 年 4 月,毛弋女士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
总监;自 2019 年 9 月至今,毛弋女士担任公司助理总裁。
毛弋女士现任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子公司深圳中集车辆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中集交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中集产业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公司参股公司深圳数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毛弋女士现任深圳市创源企业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启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龙源港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截止本公告日,毛弋女士通过深圳市龙源港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约 245.67 万股。除上文所披露外,毛弋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或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毛弋女士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或被司法机关、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经查询,毛弋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毛弋女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二:孙春安先生股份锁定承诺
孙春安先生就公司 A 股发行上市涉及的 A 股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A 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内资股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公司 A 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 A 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 A 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A 股收盘价低于 A 股发行上市的发行
价,本人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发行价指公司 A 股发行
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 A 股发行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售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三、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以及《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四、若本人所持公司 A 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 A 股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自公司 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至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七、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八、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