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5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5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363.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8.7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2,117,3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40,919,945.17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1,197,354.83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41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及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与存储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截至 2021年 6月 21日 募集资金
专户余额(元) 用途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 755941550910666 190,033,250.00
分行 大功率 LED
中国银行股份 智 慧 驱 动 电
深圳市崧 有限公司深圳 748474797506 100,017,500.00 源 生 产 基 地
盛电子股 福永支行 建 设 项 目 和
份有限公 兴业银行股份 智 慧 电 源 研
司 有限公司深圳 337010100102271977 68,103,708.51 发 中 心 建 设
分行 项目、补充流
花旗银行(中 动资金
国)有限公司 1790477835 60,012,250.00
深圳分行
合计 418,166,708.51 -
注: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21 日募集资金专户合计余额 418,166,708.51 元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401,197,354.83 元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以及募集资金专户的结息。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及保荐机构长江保荐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下文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长江保荐):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功率 LED 智
慧驱动电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智慧电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忠杰、陈华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长江保荐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418
号《验资报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