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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正: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1-05-27

宁波方正: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三省中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声明及承诺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开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660 万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25%。本
                          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6.02 元

发行日期                  2021 年 5 月 2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10,64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5 月 27 日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投资者认真阅读“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王亚萍,公司股东兴工方正、金玘木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隆华汇、金通安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杰、王亚萍,公司股东兴工方正、金玘木承诺: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发行人上市后 3年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叶军、李恒青、陈寅、孙小明、潘志利、王正亮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上述承诺方未能履行上述所有承诺,则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相关方不因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永杰之兄杨亦才作出限售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金玘木财产份额或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任何第三方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金玘木财产份额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持有的金玘木财产份额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4、在发行人上市后 3 年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本人直接持有的金玘木财产份额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5、本人将严格遵守并自觉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实际控制人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股东方永杰、王亚萍、兴工方正、金玘木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说明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人(本企业)需要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本企业)在所持公司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本企业)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出相关公告。

    (二)发行人股东隆华汇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说明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2)如发生本人(本企业)需要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首次减持上述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发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A股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 A 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A 股股份。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实际控制人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的,则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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