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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6

久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所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四、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购买关联方房产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按照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群华                    黄加宁                    祝立宏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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