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祺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久祺股份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久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6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4,856.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11.90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577,864,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0,256,103.52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7,607,896.48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8月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1〕427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专户银行签订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久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情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下列项目的投资建设: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 建设期 实施主体
号 募集资金
1 年产 100 万辆成人自行车项 25,389.69 25,389.69 24 个月 久祺股份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 建设期 实施主体
号 募集资金
目
2 研发设计中心项目 10,382.01 10,382.01 24 个月 久祺股份
3 供应链体系升级项目 4,397.98 4,397.98 24 个月 久祺股份
4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久祺股份
合计 50,169.68 50,169.68
三、本次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一)拟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加快募投项目实施,积极把握海外自行车市场需求快速增加所带来的发展机会,快速扩大公司各类自行车品类的生产规模,取得市场优先发展优势;同时,为增强新老产能协同效应,降低管理成本,实现集约化用地,节约项目建设资金,进而实现公司业务更快发展,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公司年产 100 万辆成人自行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选址及用地为湖州莫干
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北高新园秋北区块,鉴于该地块尚未完成审批手续,项目用地短时间难以开展上述募投项目的建设,为加快公司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增加全资子公司德清久胜作为实施主体,并在德清久胜现有厂房部分实施上述募投项目。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会改变募投项目的规划初衷和项目定位,募投项目的实施也是公司落实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公司计划通过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实现公司主营产品生产线向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方向转变。
(二)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德清久胜车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511975106
3、法定代表人:李政
4、成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0 日
6、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中兴北路 1117 号
7、经营范围:自行车、童车、滑板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自行车及相关配件、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的生产及研发、技术服务、技术指导、销售,家具、家居用品的销售,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公司直接持有德清久胜 100%股权
(三)“年产 100 万辆成人自行车项目”拟调整的具体情况
项目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实施主体 公司 主体 1:公司
主体 2:德清久胜
地点 1: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
实施地点 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北 业开发区城北高新园秋北区块
高新园秋北区块 地点 2: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
中兴北路 1117 号
四、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年产 100 万辆成人自行车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会
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属于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的情形。本次增加“年产 100 万辆成人自行车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为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所做出的及时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法、有效。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部分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中“年产 100 万辆成人自行车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浙江德清久胜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清久胜”)作为新增实施主体,并将德清久胜所在地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中兴北路 1117 号增加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所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所做出的决定,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所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华 姚浩杰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