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
略委员会工作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
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