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能,贯彻落实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作为董事会领导
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决策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一人。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执
行委员会工作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贯彻落实执行董事会确定的经营方针和战略,组织实施有关决策任务,确保董事会相关决议有效执行;
(二)根据公司战略规划,拟定投资、融资、收购、资产处置、利润分配等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具体经营项目方案,按程序报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批准后组织执行;
(三)督促、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执行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
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执行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