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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奥规划:董事会投融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日期:2021-11-26

蕾奥规划:董事会投融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投融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投融资决策机制,规范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融资决策行为,保障投融资决策合法化、科学化、专业化、高效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投融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投融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未来新业务发展方向、中长期公司科研和创新计划进行研究、实施监督,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投融资委员会审议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
投资、融资事项,达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融资管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应先经投融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投融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一人。

    第五条 投融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投融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投融资委员会
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投融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投融资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投融资委员会工作组设在公司投资部,投资部经理负责投融资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投融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审核其他投融资相关的专项事宜;

    4、监督和跟踪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实施的投融资项目,重大进程或变化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

    5、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和拟订公司以科技创新促进重大市场拓展的实施战略,包括但不限于新业务拓展计划、市场开拓策略及营销模式;

    6、负责研究和拟订公司科研和创新战略和方向、公司中长期科研和创新工作计划、公司科技创新孵化业务规划;

    7、监督和评估新业务拓展计划、公司科研和创新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9、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投融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委员会的
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洽谈事宜,并上报工作组;

    3、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投融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投融资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投融资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
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投融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投融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融资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投融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投融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投融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九条 投融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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