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在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贵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魏志祥先生主持。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人,代表股份46,446,4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4.600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魏志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的股份数为37,890,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79%。
(2)选举魏琼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的股份数为37,890,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79%。
(3)选举黄永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的股份数为37,890,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79%。
(4)选举段建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的股份数为37,890,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79%。
(5)选举江佑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的股份数为37,890,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79%。
(6)选举刘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的股份数为37,890,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79%。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苏灵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的股份数为37,890,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79%。
(2)选举卢爱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的股份数为37,890,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79%。
(3)选举王正家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的股份数为37,890,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79%。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胡文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的股份数为37,890,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79%。
(2)选举骆义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同意的股份数为37,890,0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779%。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候选人获得同意的股份数均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前述候选人均当选。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签字:
承办律师:
齐晓天 律师 签字:
王茜 律师 签字:
签署时间:2021 年 10 月 29 日